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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拒还湖面使用权 水位超高致龙虾养殖户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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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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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兰村委会难为村民维权&nbsp
  一些村民介绍被淹农田&nbsp
  核心提示:九江县城门乡金兰村委会将村集体所属的王湖承包给了张某,合同约定承包期至2008年年底结束。然而,张某一直拒绝将湖面归还给村委会,并未按合同约定水位实施排水,湖边不少农田因水淹无法及时耕种,一龙虾养殖户也因池子进水几乎绝收。&nbsp
  村民:湖面水位超高淹没田地&nbsp
  近日,金兰村委会村民代表来到本报,递交了一份由40多名村民签字反映情况的材料:金兰村委会将村集体所属的王湖承包给了张某,合同约定承包期从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约定湖面水位应在16.5米以内。合同期满,村委会要求收回湖面使用权另行招标发包,但张某拒绝交回湖面。由于今年三四月份雨水较多,王湖水位不断上涨。按照原合同约定,张某应该及时将湖水排出,但他没有这么做,造成不少农田被淹。&nbsp
  5月5日上午,记者前往王湖周边村庄采访时,一些村民指着被淹没的大片农田叹气,“看来早稻是没办法插秧了!”&nbsp
  村民陈义川指着被水淹没的田地告知:“这里,我去年种植了棉花,还有几根棉秆在水里呢。现在到了棉花播种的季节,但没办法播种啊!”&nbsp
  村民罗运铭的油菜快要收割了,为了防止水患夺走他辛苦数月的劳动果实,他指着水泵告诉记者:“每天我就这样排水,成熟期不能被水浸泡啊!”&nbsp
  23岁的村民骆乾告知:“我前几年在福建打工,辛辛苦苦攒了八九万元钱。前年返乡创业,租了村民的池塘和农田约四五亩养殖龙虾。去年收获了两万多元,今年本计划收获四五万元能够收回成本再扩大养殖规模,没想到王湖水位超过规定高度,导致我的龙虾池进水,很多龙虾跑了出去;而一些吃龙虾苗的乌鱼等却进入了池子。在湖水还未淹没龙虾池之前,我曾多次打电话请张某排水出去降低水位,但张某没有理睬。”&nbsp
  村委会:赢了官司却难收回湖面&nbsp
  金兰村委会黄文定主任估计,王湖当前水位在19米左右(合同约定湖面水位应在16.5米以内),被淹没的村民承包农田约四五十亩。&nbsp
  黄文定介绍,张某承包王湖合同早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约定租金为2万/年)。合同期满,张某拒绝交回湖面使用权。去年11月,村委会遵照乡政府山林湖管理方案,将王湖承包底价定为10万元/年,村委会要求收回湖面使用权另行招标发包,并表明张某可以优先承包。然而,当乡、村干部将招标公告送至张某手中时,他拒绝签字接收,也不肯将湖面归还给村委会。无奈之下,村委会只好向九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交回湖面并补交逾期租金,一直到今年4月上旬才拿到判决书。&nbsp
  黄文定出示了村委会原来与张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村委会花1万元请律师打这场官司,但判决结果只要求张某向村委会支付2009年的租金2万元和归还排水机站设备,没有要求张某归还王湖使用权。县乡政府非常重视此事,乡政府和派出所已派人联合下去调查了。村委会坚决要求依法收回湖面,保持王湖的合理水位,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黄文定无奈地摇摇头。&nbsp
  承包方:一切按法院说的办&nbsp
  原承包人张某说:“一切按法院说的办。我会按照法院判决,将2万元租金和机站设备交出来,但湖面交不了。一是村委会不提供电机,我没办法抽水取鱼;二是我因养鱼买了七八条船,在湖边建了房子,修了路,这些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左右,需要村委会回购。”&nbsp
  谈到水位超高致农田和龙虾池被淹之事,张某称:“目前水位只有17米,被淹没的农田也只有10多亩,而且其中一些是荒田。骆乾养龙虾的池子是淹了,但不存在赔偿他,因为他做的龙虾池在我承包的湖面之内,他做龙虾池也没与我协商。”&nbsp
  乡政府:正认真全面展开调查&nbsp
  据城门乡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张武副乡长介绍:王湖属金兰村集体所有,张某承包期满应可收回,但法院判决却没有明确这一点。原承包合同限高水位16.5米,而经技术测量目前达到19米左右。村民的农田和养殖户的龙虾池,应该得到保护(养殖户的龙虾池根本不在张某承包的面积之内)。县委主要领导已经对王湖承包问题作出批示,责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城门乡政府和派出所全面调查。&nbsp
  张武表示:“我已经与派出所民警下去调查了。下一步将把百姓呼声作为解决王湖争端的首要证据,并将结合打黑除恶行动,对强买强卖强租等行为决不手软。我们致力把百姓利益放在首位,花大力气将此事作为政府头等大事来处理。”&nbsp
  法院:期满村委会可收回湖面&nbsp
  谈到金兰村委会干部和一些村民对判决结果未明确收回王湖而不解的问题,九江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金兰村委会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但无法提供张某正在使用王湖的直接证据,张某是否在湖里养鱼、养了多少,这是很难取证的。因此,判决结果驳回了这个诉讼请求。王湖属于不动产,租赁期满,村委会有权要求收回。但由于张某在2009年租赁期满后仍在使用湖面,这就应该视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村委会可以随时要求与张某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张某不同意,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除。对于张某说的建的房、买的船等,只要村委会不使用,就不需要购买。如果村委会以后在使用湖面过程中权利受侵,可以诉讼,法院会依法支持。
  记者&nbsp陈修平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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