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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亩小龙虾集体死亡”续:养殖户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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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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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让养的说推就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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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户: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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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瑞昌市洪岭常丰村十三组村民汪泽龙养殖的30亩龙虾苗,因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平整,致使进水渠被切断导致龙虾集体死亡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同为“瑞联龙虾合作社”成员的曾仁打来电话表示,社里的成员大多数都遇到了汪泽龙一样的困境。
  国土局:对圈田养殖行为将坚决打击
  在成立“瑞联龙虾合作社”之初,曾仁被推荐为社长。据曾介绍,合作社的成员有30到40户,都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之后,才开始养殖。
  曾仁表示,现在这些养殖户们或多或少都在这次土地平整当中,受到了损失。其中,他养的60亩龙虾苗全部死亡,损失最为严重。尽管这次的土地平整给汪泽龙和曾仁等养殖户们带来不少损失,但瑞昌市水产渔政科副科长杜玉斌表示,只要政府批准,他们仍会鼓励农户们种养下去。
  对此,瑞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平整中心黄副主任表示,以后对于这种圈田地养殖的行为,会坚决打击。“在之前没有追究他们非法圈地养殖的责任,并不代表以后也不追究。”黄副主任说,“这次土地平整结束以后,我们会考虑让养殖户们来负非法用地的责任。”
  曾仁和汪泽龙等养殖户们也表示,他们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当初是政府让我们养的,现在说推就给推了,得给一个说法。”
  律师:政府应承担工作过失之责
  对于黄副主任说的要追究养殖户们非法用地的法律责任,九江市杨西律师事务所胡剑律师认为,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养殖户们来承担,因为农户们的养殖行为已经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是合法养殖,在未被依法确认无效前,受法律保护。
  胡律师认为,如要追究责任,就应该由政府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承包荒地从事渔业生产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虽然汪泽龙承包养殖获得了瑞昌市政府批准,但缺少国土局申请的环节,政府部门在此工作程序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责任。
  胡律师表示,尽管养殖户们的养殖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同意,但在这之前已得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他们的权益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土地平整中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治理,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违法者自行拆除建筑物。违法者可以在收到决定15日内向法院起诉。既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所以,国土部门推掉虾池的行为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国土部门是不能直接推掉虾池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政。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养殖户们的损失,依法当然应当赔偿养殖户的损失。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也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既然村民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该土地的时候,就应当给予补偿。
  □记者 曹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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